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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检察院取保候审|最终缓刑(造成损失1千余万元)

作者:取保候审律师时间:2021-01-15 11:40 次浏览

信息摘要:

被告人某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4月份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被羁押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其近亲属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

被告人某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4月份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被羁押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其近亲属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了手续。北京刑事律师原律师前往石景山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为其提供了专业的咨询,客观地分析了案件的走向及应对方案,解开了被告人心中的诸多疑团。被告人对原律师的专业度非常满意,并嘱咐让其家属与之前的律师办理解除委托,全程委托盈科刑事部原律师办理该案。

 

原律师在检察院查阅了该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后,提起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经过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其律师意见被采纳,成功为被告人办理了取保候审。

 

 
 

该案涉及的被告人较多,被告人与另外一名同案被分成一个案件起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公诉机关指控:

 

 
 

本案被告人以石景山分公司的名义,通过推介会的方式宣传集资项目,与多名集资参与人签订了协议书,并承诺高额固定利息,变相吸收资金。本案被告人参与吸收二百多名及资产有人,金额累计七千余万元,某某某造成损失一千余万元。

 

在某某某家庭条件有限,不能退赔的不利情况下,经过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原律师的辩护,本案某某某最终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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