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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上访被判敲诈勒索罪后改判寻衅滋事罪

作者:北京资深刑事律师时间:2021-02-03 10:45 次浏览

信息摘要:

因上访被判敲诈勒索罪后改判寻衅滋事罪 案号:(2020)宁03刑终137号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花、金某1以宁夏某通信公司在水泥电线杆上架设的斜拉线靠在其家房屋南侧的...

因上访被判敲诈勒索罪后改判寻衅滋事罪

案号:(2020)宁03刑终137号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花、金某1以宁夏某通信公司在水泥电线杆上架设的斜拉线靠在其家房屋南侧的墙上,导致其房屋墙体出现裂缝为由,多次到镇政府、信访局、自治区信访局信访,要求赔偿损失。2016年3月29日,被告人李某花、金某1带着孙女,携带床、被褥、电饭锅等生活物品到涉案公司二楼会议室吃住四天。随后,公安局以扰乱单位秩序对二被告人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2016年4月9日,被告人李某花、金某1又到××县吃住一天,随后在相关人员现场协调并答应赔偿后,二被告人才离开联通公司。后在政府及联通公司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协调下,二被告人于2016年8月19日向信访局出具了息诉罢访承诺书,2016年8月20日,被告人李某花、金某1与宁夏某通信公司、联通公司达成协议,一次性补偿被告人李某花、金某1共20万元。随后二被告人将放置在联通公司内的私人物品及车辆搬离现场,自此后二被告人没有再缠访、闹访。2016年8月25日,宁夏某通信公司向被告人金某1账户转账汇款20万元。

敲诈勒索罪

 

案件审理情况

案发后,两被告人被提起公诉,2019年12月11日,同心县人民法院判处两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2020年4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同心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同心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重新作出判决,判处两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李某华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以及金某1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宣判后,同心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两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经过审理后,维持原判。

案例启示

信访是公民反应诉求的合法权利之一  ,单纯上访、信访行为并不构成犯罪。通过上访,信访解决了纠纷,获得了应得的赔偿或补偿款也不应定性为犯罪。司法实践中很多将通过上访信访解决争议,获得赔偿补偿的行为,事后又被按照敲诈勒索定罪,不一定合理。但是,如果在信访过程中,存在缠访闹访,破坏社会秩序的的行为,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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