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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律师辩护之定罪量刑标准最新规定

作者:原东峰时间:2019-12-12 19:32 次浏览

信息摘要:

敲诈勒索罪律师辩护之定罪量刑标准最新规定 一、敲诈勒索罪之刑法规定 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敲诈勒索罪律师辩护之定罪量刑标准最新规定
 
一、敲诈勒索罪之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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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敲诈勒索罪之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四十、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修改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律师辩护
 
三、北京刑事律师释义敲诈勒索罪
关于敲诈勒索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根据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进行了修改。
1997年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近年来,敲诈勒索犯罪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一些地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团伙,把敲诈勒索行为作为他们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的经常性手段。有的犯罪分子频繁实施敲诈勒索行为,被害群众敢怒不敢言。他们敲诈勒索的具体方法也多是以明确的暴力相威胁。这些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
1997年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已不能完全适应打击现实中敲诈勒索犯罪的需要。一是单纯以数额为依据的入罪门槛不够科学。二是未规定财产刑,不能在经济上打击犯罪分子。三是对于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十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偏轻。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多次提出修改完善敲诈勒索罪规定的建议。
《刑法修正案(八)》对敲诈勒索罪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多次敲诈勒索构成犯罪的规定,增设了第三个量刑档次,增加规定了财产刑。   本条规定的“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犯罪主体。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行为人实施了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的行为,这是敲诈勒索罪最主要的特点。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关系密切的人实施精神上的强制,对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种多样,如以将要实施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等。其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在取得他人财物的时间上,既可以迫使对方当场交出,也可以限期交出。总之,是通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畏惧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
(3)敲诈勒索的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数额较大,是敲诈勒索行为构成犯罪的基本要件。如果敲诈勒索的财物数额较小,一般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不需要动用刑罚。多次敲诈勒索,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条件。有的犯罪分子,特别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团伙成员,凭借其组织或团伙的非法控制或影响,频繁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欺压群众,扰乱社会治安,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即使敲诈勒索的财物数额没有达到较大的标准,也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本条对敲诈勒索罪量刑档次的划分采取了数额加情节的标准。根据本条规定,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八)》对敲诈勒索罪的量刑作了两处修改:一是为适应打击实际中一些敲诈勒索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的需要,增设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量刑档次。二是为在经济上打击敲诈勒索这一财产性犯罪,在每一量刑档次都增加规定了财产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敲诈勒索的犯罪分子是否“有其他严重情节”、“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考虑犯罪分子是否是累犯或者惯犯,是否是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团伙的组织领导者,敲诈勒索手段是否恶劣,是否有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敲诈勒索等情节,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多次敲诈勒索”的具体次数标准,“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具体标准,应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司法解释确定。   
在实际执行中要注意:(1)区分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界限。由于以暴力相威胁是敲诈勒索的手段,也是胁迫性抢劫罪的手段,因此二者容易混淆。敲诈勒索罪的威胁行为仅使被害人产生畏惧心理,被害人尚有相当程度的意志自由,还有延缓的余地。而在抢劫罪中,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到现实的威胁,已没有延缓的余地。(2)区分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界限。以扣押人质的方式勒索财物的,是绑架罪。声称绑架人质,实际上并未实施,勒索他人财物的,是敲诈勒索行为。

  
  
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4612日)
(十)敲诈勒索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三千元,或者两年内敲诈勒索次数达三次,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和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两年内敲诈勒索三次(犯罪数额未达到较大以上),每再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六万元,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四十万元,在十年六个月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并有本罪第2条第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在十年六个月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上七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敲诈勒索数额分别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多次敲诈勒索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敲诈勒索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外,可以根据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敲诈勒索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敲诈勒索近亲属财物,认定为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被害人同时有多处不同程度伤情的,被害人数的刑罚增加量按照最重伤情一人计算。
  7.已经依照本罪第1条第2款、第2条第2款、第3条第2款评价的定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不另行增加刑罚量。
  8.需要说明的问题
  (1)多次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
(2)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五、敲诈勒索罪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7
(十)敲诈勒索罪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六、敲诈勒索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10号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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