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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律师辩护之定罪量刑标准最新规定

作者:原东峰时间:2020-02-29 10:11 次浏览

信息摘要:

一、抢劫罪之刑法规定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抢劫罪之刑法规定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定罪量刑标准
二、抢劫罪之刑法其他罪名转化认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转化的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抢劫罪之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
最高检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高检侦监发[2003]107号)
六、抢劫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
  抢劫罪,是指触犯(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他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的有:(1)携带凶器抢夺的;(2)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3)聚众打砸抢,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
  对提请批捕的抢劫案件,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抢劫犯罪事实。
  重点审查:
  1、被劫物品实物或照片等证明发生抢劫行为的证据。
  2、被害人伤情鉴定或诊断证明、伤情照片、犯罪工具实物或照片、麻醉药物化验报告等证明强行夺取公私财物时当场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证据。使用暴力强度不大,被害人无明显伤情,但供证一致足以证实有该情节的证据。
  3、证明抢劫犯罪事实发生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二)有证据证明抢劫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重点审查:
  1、显示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犯罪的视听资料。
  2、被害人的指认。
  3、犯罪嫌疑人的供认。
  4、证人证言。
  5、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6、对遗留在犯罪工具、犯罪现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身体、衣物上的指纹、血迹等所做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犯罪的鉴定和现场勘验材料。
  7、其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犯罪的证据。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犯罪行为的证据己有查证属实的。
  重点审查:
  1、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视听资料。
  2、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被害人的指认。
  3、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4、能够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
  5、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或者同案犯供述。
  6、其他查证属实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犯罪的证据。
 
 
四、抢劫罪之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针对抢劫罪之无限防卫权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六、抢劫罪之可以限制减刑情形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七、抢劫罪之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八、抢劫罪之不得假释情形
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九、抢劫罪之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十、抢劫罪之量刑标准
最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
五)抢劫罪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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