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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律师辩护之定罪量刑标准最新规定

作者:原东峰时间:2019-08-23 08:05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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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伤害罪之刑法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


一、故意伤害罪之刑法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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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故意伤害罪之刑法修正案八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故意伤害罪之刑法相关条款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北京故意伤害罪律师释义
【释义】本条是关于故意伤害罪及其处刑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故意伤害他人,尚未致人重伤、死亡的犯罪的处刑规定。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的方法很多,行为人采用什么方法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依据本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尚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犯罪的处刑规定。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1) 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 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 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鉴定标准进行。这里所说的“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要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依照本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款同时还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除本条的一般性规定外,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况,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对于本法另有特别规定的,一律适用特别规定,而不依照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强奸妇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等。   
本条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划清以下两个界限:(1)故意伤害罪与杀人罪的界限。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这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即使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定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杀人罪(未遂)。(2)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过失致人重伤罪在主观上是过失的,而且法律要求必须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而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使致人轻伤,也构成故意伤害罪。
 
 
五、故意伤害罪之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2003
故意伤害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
  故意伤害罪,是指触犯《刑法》第234条的规定,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他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有:(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2)使用暴力刑讯逼供致人伤残的;(3)体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4)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5)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6)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共他人实施自伤行为的;(7)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残的;(8)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严重残疾的。
  对提请批捕的故意伤害案件,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故意伤害犯罪事实。
  重点审查:
  1、法医鉴定结论、医院诊断证明、刑事科学技术照片、现场勘查图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明发生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的证据。
  2、证明故意伤害行为所造成的伤害后果达到轻伤以上程度的鉴定。
  3、证明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出于故意的证据。
  4、证明故意伤害犯罪事实发生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二)有证据证明故意伤害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重点审查:
  1、显示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的视听资料。
  2、被害人的指认。
  3、犯罪嫌疑人的供认。
  4、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5、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6、对遗留在犯罪工具、犯罪现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身体、衣物上的指纹、足迹、血迹等所做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的鉴定。
  7、犯罪嫌疑人有作案时间及故意伤害的动机、目的的证据。
  8、其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的证据。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1、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视听资料。
  2、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被害人的指认。
  3、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4、能够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
  5、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或者同案犯供述。
  6、其他查证属实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的证据。
 
六、故意伤害罪之传播性病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7〕13号)
第十二条 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一)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
  (二)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七、故意伤害罪之自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八、故意伤害罪之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
(二)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4
(二)故意伤害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六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中,造成被害人六级残疾的,以五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残疾的,在十年六个月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程度、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其中每增加六级残疾一人,增加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报复伤害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因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且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6.被害人同时有多处不同程度伤情的,被害人数的刑罚增加量按照最重伤情一人计算。
  7.需要说明的问题
  使用以下手段之一,使被害人具有身体器官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情形之一,且残疾程度在六级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1)挖人眼睛,割人耳、鼻,挑人脚筋,砍人手足,剜人髌骨;
  (2)以刀划或硫酸等腐蚀性溶液严重毁人容貌;
  (3)电击、烧烫他人要害部位;
  (4)其他特别残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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