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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反被刑拘案,赵宇收到不起诉决定书

作者:原东峰时间:2019-08-22 06:38 次浏览

信息摘要:

见义勇为反被刑拘,赵宇收到不起诉决定书 2019年2月21日,赵宇收到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备受社会关注的赵宇见义勇为,却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刑事拘留一案,...

见义勇为反被刑拘,赵宇收到不起诉决定书
    2019年2月21日,赵宇收到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备受社会关注的赵宇见义勇为,却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刑事拘留一案,终于暂时有个结果了。赵宇说感谢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更希望法律还他一个公道。赵宇及辩护律师决定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提起申诉。
赵宇见义勇为反被拘,收到不起诉决定书
赵宇事件回顾
    2018年12月26日,福州赵宇楼下一个女邻居大喊救命,赵前往施救,成功制止了入户施暴的一个陌生男子。施救过程中,赵先生踹了该男子一脚,造成该男子内脏损伤,经鉴定构成重伤二级,赵先生因此被当地警方刑拘了14天。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赵宇因检察院不批准逮,被取保候审。按一般情况,如果真是新闻所报道的事实,赵宇应该属于正当防卫,社会所鼓励的见义勇为。当地警方立案错误,更不应该再将此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但,出乎所有人意料的是,在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警方又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晋安区检察院审查后,认定为存在社会所鼓励的见义勇为情形,但属于防卫过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该不起诉决定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刑事律师原东峰认为该不起诉决定书前后存在矛盾,不能自圆其说,不符合法律规定。赵宇属于正当防卫,且属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可以无限防卫的规定。故,不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形。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不符合法律规定。
 
赵宇救人反被刑拘案件的有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事诉讼法修正2018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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