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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之刑事律师聊《刑法修正案十一》

作者:北京资深刑事律师时间:2021-01-13 20:58 次浏览

信息摘要:

《 刑法修正案十一 》 第五、六、七条 五、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刑法修正案十一 》第五、六、七条

五、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六、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之刑事律师聊《刑法修正案十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

七、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事律师解读:

本次修订,删除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的“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 增加了“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的规定。

同样,在 第一百四十二条 删除了“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增加了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的规定。

这意味着,一方面,刑法上的假药、劣药不再明确依据《 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八条列举的属于假药、劣药的情形来认定, 需要从个案具体分析,更多从实质层面来加以判断认定,今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的范围有可能会出现扩大化的趋势。另一方面将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情形入罪,相当于新增了提供假药、劣药罪两个罪名。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之刑事律师聊《刑法修正案十一》

生产、销售假药罪

同时, 第一百四十二条 也删除了“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 的规定,对于生产、销售以及提供劣药的,在处以罚金时不再设置明确的上下限,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案情判处罚金。

新增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条款,对于在生产、销售、进口以及注册药品过程中,违反 药品管理法规 ,存在该条款所列明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处以刑罚,增设了违规生产、销售、进口、注册药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之刑事律师聊《刑法修正案十一》

生产、销售劣药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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