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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律师辩护之定罪量刑最新规定

作者:原东峰时间:2019-09-14 09:39 次浏览

信息摘要: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律师辩护之定罪量刑最新规定 一、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之刑法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律师辩护之定罪量刑最新规定
一、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之刑法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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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
第二十三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使生产遭受损失”的数额认定标准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
第七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四、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三)2000
14、刑法第147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造成农业失收、减收、牲畜死亡等后果,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可视为“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可视为“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可视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之刑法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六、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之刑法处罚适用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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