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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中如何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作者:北京资深刑事律师时间:2021-04-19 20:14 次浏览

信息摘要:

刑事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取保候审是第一目标,这点也是嫌疑人和家属最期盼的结果。 一般来说,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可以像侦查机关提出取保候审,在审查逮捕期间,可以像检察院提出...

刑事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取保候审是第一目标,这点也是嫌疑人和家属最期盼的结果。

一般来说,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可以像侦查机关提出取保候审,在审查逮捕期间,可以像检察院提出不批捕律师意见。相比较,如果案件情节允许,符合办理取保候审的条件,在审查逮捕期间办理取保候审的几率更大。但是,案件一旦被批捕,再想去办理取保候审,难度就很大。

自从2016年起,《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施行以来,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有了可以实操的法律依据,捕后成功办理取保候审的案件大幅增加。

一起了解下羁押必要性审查,以便提高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中变更强制措施,办理取保候审的成功率。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办理机关

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主体

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以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羁押必要性审查立案期限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初审,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

应当立案的情形

第十二条 经初审,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

有无继续羁押必要性考虑的考虑的因素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的情形

(一) 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的情形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三)过失犯罪的;

  (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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