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18515671376

您的位置: 北京优秀刑事律师 > 律师辩护 > 经济犯罪 >

最高院关于经济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后原来采取的查封措施应予解除的函

作者:北京资深刑事律师时间:2019-08-24 06:07 次浏览

信息摘要:

最高院关于经济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后原来采取的查封措施应予解除的函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上海电视机一厂就本院对海南南方信托投资公司诉广东中山汇丰工贸集团...

最高院关于经济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后原来采取的查封措施应予解除的函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上海电视机一厂就本院对海南南方信托投资公司诉广东中山汇丰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前保全财产提出异议情况的报告》收悉。从你院报告看,本案涉嫌经济犯罪,已丛案移送海南省公安厅查处,并将所查封的财产一并移交,但对有关财产的查封措施并未解除。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经审查认为确属经济犯罪全案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所查封的财产一并移交,且公安机关又对该财产采取查封措施后,原来采取的查封措施即应解除。因此,请你院收到本函后立即解除你院对储存于广州市对外储运公司的彩色电视机的查封。至于该批彩电是否属于赃物,应否发还上海电视机一厂,应由公安机关查明情况后,依法处理。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 版权所有 备案号:

18515671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