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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律师辩护之定罪量刑标准最新规定2021

作者:原东峰时间:2021-02-04 08:23 次浏览

信息摘要:

集资诈骗罪律师辩护之定罪量刑标准最新规定 一、集资诈骗罪之刑法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一、集资诈骗罪之刑法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集资诈骗罪辩护法律规定



二、集资诈骗罪之律师释义
【释义】本条是关于集资诈骗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为惩治金融诈骗活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诈骗犯罪加以规定。1997年修改刑法将该决定第八条的规定纳入刑法。   
本条所说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这里的“非法占有”是广义的,通常是指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为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帐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简单地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集资诈骗罪处罚。“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既指未经批准向社会募集资金,也指虽经批准但已经被撤销,仍然继续向社会募集资金。   
本条所规定的“以诈骗的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资金的行为。不论其采取什么欺骗手段,实质都是为了隐瞒事实真相,诱使公众信以为真,错误地相信非法集资者的谎言,以达到其进行非法集资进而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综上所述,认定非法集资的行为是否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应当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方式、后果等方面的具体情节研究确定。   构成本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件:   
1.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企业等单位。从实际发生的案例来看,在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时,一般都是以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义进行这一犯罪。   
2.在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和普通诈骗罪一样,行为人在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就是说犯罪行为人明知“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是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是违反国家法律的,但是仍然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无论采取什么方式、什么手段来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情况,其最终目的只有一个,即非法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这类犯罪一方面将公众的资金作为犯罪的直接侵害对象,严重地侵犯了公众财产的所有权;另一方面还严重地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因此,刑法将这一犯罪规定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   
4.在本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以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应当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他人的行为;二是这种欺骗行为具体体现在违反法律、法规在社会上进行非法集资的活动中,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符合该罪行为的特征。至于行为人是否已实际将他人的资金占为己有,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款对集资诈骗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处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对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于这类犯罪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从实际发生的案例来看,诈骗的数额一般都很大,有的数额在百万元、千万元以上,有的甚至达到数亿元、数十亿元。至于何谓“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何谓“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应当注意的是,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有区别的,主要是:
第一,犯罪的目的不同。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罪行为人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二,犯罪的行为不同。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人必须使用诈骗的方法,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则不以使用诈骗方法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
第三,侵犯的客体不同。非法集资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侵犯的客体在一般情况下主要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当然,在有些情况下由于行为人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亏损,无法兑现其在吸收公众存款时的承诺,甚至给投资人、存款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但是,这种损失与直接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是不同的。第四,侵犯的对象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公众的资金,而非法集资犯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众的资金,也可以是其他的单位、组织的资金。



三、集资诈骗罪之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10
第四十九条 [集资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集资诈骗罪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五、集资诈骗罪之数额认定标准
  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六、集资诈骗罪之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2017.5
(三)集资诈骗罪
 
1.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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