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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下调新冠肺炎疫情应急级别有无法律依据

作者:原东峰时间:2020-02-25 16:53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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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下调新冠肺炎疫情应急级别有无法律依据 PREVENTION OF VIRUS 近几日,韩日美等世界各国,新冠肺炎疫情有扩散趋势,但我国 多 省对 新冠肺炎疫情的应急响应等级进行了调整 , 根据...

 
 
各地下调新冠肺炎疫情应急级别有无法律依据
 
 
PREVENTION OF VIRUS

近几日,韩日美等世界各国,新冠肺炎疫情有扩散趋势,但我国省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应急响应等级进行了调整根据各省的实际情况,将一级应急响应调整为二级或者三级。这是我国新冠肺炎疫情得到进一步控制的表现,各地相应地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的也是法律法规的要求。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级别调整

 
近日调整疫情应急响应级别的省份

江苏一级响应调整为省级

广西一级响应调整为省级三级

山西一级应急响应调整为二级

辽宁一级响应调整为省级三级

甘肃一级响应调整为省级三级

云南一级应急响应调整为省级三级

广东一级响应调整为二级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有几个等级

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下称“应急预案”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为特别重大

二级为重大

三级为较大

四级为一般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即一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降低应急反应级别的法律依据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县级、市(地)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也就是法规要求政府需要依据疫情的实际发展情况,相应地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

 
实施疫区封锁的决定主体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区、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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