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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2000

作者:原东峰时间:2019-08-23 08:07 次浏览

信息摘要:

(高检发研字[2000]20号)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辽检发诉字〔1999〕76号《关于犯罪嫌疑人李海玩忽职守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 刑法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高检发研字[2000]20号)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辽检发诉字〔1999〕76号《关于犯罪嫌疑人李海玩忽职守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对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活动中的玩忽职守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的,依法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000年十月九日
北京玩忽职守罪律师编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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